【案情回顾】
李老汉夫妇有两个子女:李大、李二。2013年10月6日,李老汉夫妇在居委会工作人员陈某和县政府工作人员赵某的见证下,由大儿子李大代写遗嘱一份,将其现居住的楼房留给大孙子李某(李大的儿子),这份遗嘱上有李老汉夫妇、李大和两位见证人的亲笔签名。2017年2月11日、11月1日,李老汉夫妇先后去世,李某按照遗嘱,请求继承房产,二儿子李二认为遗嘱无效,李老汉的房产应该有他一份,因此将李某、李大起诉到法院。
【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李大是李老汉夫妇的继承人,且与受遗赠人李某是父子,与李某有利害关系,李大不能作为见证人,自然也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所以,该遗嘱无效。
2、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李二作为李老汉夫妇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房屋应当由李大、李二继承。
【延伸】
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需满足法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要注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