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婚后购置房屋两套,分别登记在二人名下,妻子王某名下的一套由二人居住,丈夫赵某名下的一套闲置。2016年赵某与同事姜某发生婚外情,为了取悦姜某,赵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姜某,姜某明知赵某已婚,仍收下房产与赵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后王某发现赵某将房子赠与姜某的事实,将赵某和姜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姜某返还受赠房产。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赵某名下的房产是夫妻二人婚后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分共有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做出决定。但如果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而处分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无权擅自处分。本案中,赵某无权将夫妻共有房屋私自赠与姜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赵某无权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王某得知赵某赠与房产的事实后,显然未予追认,且赵某与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赵某与姜某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与姜某的赠与合同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姜某应将受赠房产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