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丈夫私自卖房,妻子能否追回?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胡秀萍 | 发布时间: 2018-12-05 | 15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夫妻婚后共同购房,往往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记方私自将房屋出售,配偶一方能否将房屋追回?

夫妻婚后共同购房,往往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记方私自将房屋出售,配偶一方能否将房屋追回? 


【案例回顾】

 

董先生和贾女士婚后全款购买住房一套,房屋登记在董先生一人名下,夫妻二人与董先生的父母同住,房子一直闲置。董先生因迷恋炒股多次向同事朋友借款,后来为偿还借款又瞒着贾女士将二人共有的房屋出售给了刘某。贾女士知道房子被卖时,房子已经过户到刘某名下。贾女士想追回房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董先生与刘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将房产过户回董先生名下。 


【律师分析】 


丈夫瞒着妻子私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况经常发生,妻子能否要回房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

 

一、如果房产已经过户登记到买方名下,要看买方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制度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买方刘某在购买董先生名下房产时为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又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则贾女士是无法追回房产的。但是如果刘某明知该房产是董先生和贾女士夫妻共同房产,却与董先生串通,在贾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存在恶意,或者是以不合理低价购买房产,则刘某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使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贾女士仍然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董先生和刘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从而追回房产。 


二、如果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共有配偶不同意出售的情况下,买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对于夫妻婚后共有房产,一方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另一方配偶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买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诉请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买方是善意的,虽然不能依据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对于合同不能履行给买方造成损失,签订买卖合同的配偶一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