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张老汉与李老太系夫妻关系,无子女,有共同房产一处,登记在李老太名下。2005年,张老汉去世,未留遗嘱,李老太独自生活。张老汉是孤儿,李老太父母早在1996年就相继过世,李老太有同胞哥哥李大和同胞妹妹李小妹,李小妹2010年去世,李大健在。
2016年李老太去世,未留遗嘱,李大继承了李老太的房产,李小妹的儿子王某认为自己可以代替母亲李小妹继承李老太的房产,王某将李大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作者解答】
1、张老汉、李老太去世时,均未留遗嘱,遗留的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房屋是张老汉和李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张老汉去世时,房屋的一半由李老太继承,另一半属于李老太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分割和继承后,房屋属于李老太个人所有。
李老太去世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李大,应由李大继承房屋。
2、李小妹的儿子王某无继承权,也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无权要求继承房屋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条件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均不发生代位继承。李小妹是李老太的同胞妹妹,先于李老太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王某既不是继承人,也无代位继承权,无权要求继承房屋。
【延伸】
1、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代位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养子女;
3、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