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18-12-09 | 17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了增强团队精神、提升凝聚力、丰富员工生活,公司组织团建活动,作为文化建设的一部分。活动中,员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为了增强团队精神、提升凝聚力、丰富员工生活,公司组织团建活动,作为文化建设的一部分。活动中,员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例回顾】 


顾某是某培训机构的老师。2017年8月新学期即将开始时,为了新招聘的教师间相互熟悉,提升团队凝聚力,该机构出资组织全校员工进行户外拓展训练。在户外游戏时,顾某不慎被石头绊摔,左脚骨折,花去医疗费用9000余元。同年11月,顾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顾某单位组织的户外活动,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其在活动过程中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培训机构不服,认为顾某骨折是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不符合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的条件,不应该认定未工伤,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根据该规定,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要看是否与工作有关,要从活动的目的性、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等因素考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教育机构组织户外拓展活动,有别于员工个人自行组织的户外游玩,是员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更是公司调节员工身心,加强员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员工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是员工工作的延续,应认定与工作相关。因此,顾某在团建活动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