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二手房买卖“阳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8-12-09 | 15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某和李某就买卖房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某将位于城市中心的商品房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房屋过户税费全部由买方李某承担。为了降低税费,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一次性支付房款70万,付款后10日内,张某协助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张某120万元,随后李某要求张某配合过户,张某推三阻四迟迟不办理,无奈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张某退还12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张某主张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隐瞒了真实交易价格,损害国家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张某同意退还120万元,因合同无效,不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

1、《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中,张某和李某为了少缴过户税费,恶意串通,签订价格低于真实买卖合同,造成税务征缴机关不能按照双方实际交易价格征收税费,损害国家利益,依据以上规定,该价格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2、价格条款之外的合同内容,不存在无效情况,仍然有效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价格条款之外的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按有效处理。

3、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中,张某不履行过户的合同义务,李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某选择解除合同,应当得到支持。因价格条款之外的合同内容有效,张某存在违约行为,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张某的主张不成立。

【延伸】

李某已经付完全部房款,如果张某返还120万有困难,李某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张某返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保障李某的实际利益。此情况下,若涉案房屋不存在不能过户的情况,李某也可以请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张某配合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