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张某和宋某是夫妻,张某的同事刘某因为结婚,想向张某借款10万元。张某和妻子商量后,同意借款给刘某,张某和刘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1年后还款,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刘某10万元,到期后,刘某迟迟未还,但张某碍于同事关系不好意思索要,妻子宋某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刘某还款,刘某辩称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宋某无权起诉。刘某的抗辩是否成立?宋某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刘某还钱?
【律师分析】
首先,张某将钱出借给刘某,是和宋某商量后的结果,双方均知情;其次,张某名下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基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张某向刘某转账的事实,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基于上述事实,借款属于宋某和张某的共同债权,宋某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也可以作为债权人向刘某主张返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就本案而言,刘某到期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宋某作为共同出借人可以起诉刘某还款。
【拓展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到期后未还款,出借人除了要求返借款本金10万元,还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