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赵某和某电力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电力公司不愿意再与赵某续签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时,赵某认为自己在劳动合同期内,没有休过年休假,电力公司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电力公司认为,公司职工手册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职工没有申请年休假的,视为职工放弃休年休假。赵某不服,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作者解答】
1、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年休假,职工手册“职工不申请年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的规定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所以,年休假属于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不以劳动者申请为条件,电力公司的职工手册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电力公司职工手册中“职工不申请年休假的,视为放弃休假”的内容不应当作为裁决依据。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赵某加付赔偿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所以,年休假工资报酬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电力公司除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赵某加付赔偿金。
【延伸】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公司也不需要支付职工三倍工资: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