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已设定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8-12-13 | 2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邵某和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张某位于市中心的150㎡的房屋以160万的价格卖给邵某,合同约定邵某一次性交清房款,十日内张某协助过户。合同签订后邵某才得知张某因欠刘某100万元,将此房屋抵押给刘某,所以张某的房屋已经设立了抵押,并且进行了抵押登记。现在邵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是结婚急等房用,又不想解除合同。对于这份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如何履行呢?

【案情回顾】


邵某和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张某位于市中心的150㎡的房屋以160万的价格卖给邵某,合同约定邵某一次性交清房款,十日内张某协助过户。合同签订后邵某才得知张某因欠刘某100万元,将此房屋抵押给刘某,所以张某的房屋已经设立了抵押,并且进行了抵押登记。现在邵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是结婚急等房用,又不想解除合同。对于这份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如何履行呢?


【律师解答】


解决过户问题的关键在于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如果抵押权人刘某同意,那么张某可以在邵某、刘某的配合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直未能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邵某想要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先代张某向刘某偿还欠款100万元,消灭抵押权,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因该房屋售价160万元,邵某可以与张某协商,将房款160万元中的100万支付给刘某后,再向张某支付剩余房款60万后,将解除抵押的房屋进行过户。


【拓展链接】


上述案情是抵押已经进行登记的情况,如果抵押没有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形下,邵某可以直接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办理过户,对于因此给刘某所造成的损失,刘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