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李某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2018年3月15日,刘某驾驶家用轿车到李某的修理厂维修,经检测,维修项目共需修理费15000元左右,三天后可以修理完成,刘某将车留在修理厂,承诺取车时支付维修费。但三天后刘某前来取车时并未带钱,和李某商议先将车取走,晚几天再来送钱,遭到李某拒绝。李某扣下刘某车辆,要求刘某交费赎车,否则就以车抵费。刘某认为李某无权扣下自己的车辆,想要强行取车,双方发生争执。那么李某是否有权扣车抵费呢?
【律师分析】
刘某将车辆送至李某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双方之间形成修理合同关系,李某完成了约定的汽车修理项目,刘某应当按约定支付修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在刘某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李某扣留刘某的车辆是有法律依据的,属于行使留置权。但李某要求以车抵费的观点是错误的,《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也就是说李某和刘某应当约定留置车辆后,修理费的具体给付时间,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李某也应当给刘某两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间,逾期刘某仍未不支付修理费,李某才能经协商以车折价,或通过诉讼程序将车辆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拓展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