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下二手车交易十分活跃,在车辆买卖过程中,车辆交付后未及时办理过户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时候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原登记车主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3日,赵某驾驶冀ACCEES号货车与骑电动车的钱某相撞,钱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负次要责任。经查,冀ACCEES号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陈某,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6年12月15日,陈某与赵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将该车卖给赵某,并于当日付钱交车,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钱某的家人将陈某、赵某及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平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赵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陈某于2016年12月15日与赵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并于当日将车辆交付给赵某,赵某驾驶车辆与钱某发生交通事故至钱某死亡,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虽仍为登记车主,但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转让的车辆属于拼装车、报废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管车辆曾有多少次转手,事故中受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所有的转让人、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