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购买位于一楼的一套住宅,装修后入住。物业公司向张某收取物业费,其中包含一项电梯费,张某对交纳物业费没有意见,但认为自己住一楼,又没有私家车,不需要使用地下车库,日常生活中不使用电梯,不应交电梯费。张某的说法,是否有依据?
【案情回顾】
张某购买位于一楼的一套住宅,装修后入住。物业公司向张某收取物业费,其中包含一项电梯费,张某对交纳物业费没有意见,但认为自己住一楼,又没有私家车,不需要使用地下车库,日常生活中不使用电梯,不应交电梯费。张某的说法,是否有依据?
【律师分析】
1、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电梯属于公用设施,从以上规定看,该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当然包括一楼业主。
2、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张某住一楼,日常生活中几乎不使用电梯,但电梯属于共有部分,张某不能以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交纳电梯费。
所以,张某拒交电梯费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