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如何维权?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1-18 | 23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5年张某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张任甲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2月4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双方2015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张某在24个月内不得到商业银行和有竞争业务的同类单位工作,或者自设公司从事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内,张某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甲公司按月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经济补偿标准为4000元。若张某违反约定,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合同到期后,张某离开甲公司。每月15号甲公司均按约定支付张某竞业限制补偿金4000元。2018年6月张某应聘到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开始拒收甲公司的补偿金。甲公司得知情况后,函告张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律师解答】

1.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张某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2. 甲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后,还可以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依法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后,甲公司仍可以要求张某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