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照相馆私自悬挂顾客照片,可否要求索赔?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1-18 | 2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张某和王某在A婚纱摄影公司拍摄婚纱照,2018年9月,张某路过A公司时看到其拍摄的婚纱照被放到橱窗上进行展览,用以招揽顾客。张某找到店长要求将照片撤下,店长认为照片是他们拍的,使用也是理所当然,拒绝撤下来。张某夫妇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1.A婚纱摄影公司侵犯了张某和王某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A公司将张某的结婚照悬挂在店里橱窗上吸引顾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张某和李某同意,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2.张某和王某可以要求A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所以,张某和王某可以要求A公司停止侵害,将婚纱照从橱窗上撤下;同时要求A公司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