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张三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小区购买的房屋,暖气分户节阀在屋外的公共区域,分户节阀到张三户内还有一段暖气管道。在采暖季节,张三楼下李四家顶棚出现渗水的情况,并且导致墙皮开裂、屋内其他装修和家具受损,经调查是节阀向用户一侧的户外管道漏水导致的,于是李四要求张三和供暖公司赔偿其损失,供暖公司认为暖气分户节阀用户一侧已经是用户在使用了,不归供暖公司管理,赔偿责任应由张三承担。
【律师解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之规定,“户外暖气分户节阀用户一侧管道”作为户外部分的供热设施,作用在于供热单位管理住户专有部分的供热,因此自然属于用户共同共有类似于消防、公共照明的 “供热附属设施”。
2、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的规定,“户外暖气分户节阀用户一侧管道”作为共有供热附属设施,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之规定,可知,管理“户外暖气分户节阀用户一侧管道”这一供热附属设施的法定“其他管理人”应当为供热单位,所以供热单位对该部分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4、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供热单位对“用户户外供热设施”的管理责任,而“户外暖气分户节阀用户一侧管道”明显属于“用户户外供热设施”的一部分,故根据此规定,这部分管道的管理责任也应当归于供热单位。
5、虽然《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新建物业或者已完成分户改造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规定相关单位只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的养护和管理,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部分内容表明,当法规之间相冲突时,应当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准。所以仍应当以前述其他法律规定为准。
综上,由于“户外暖气分户节阀用户一侧管道”的管理责任属于供热单位,所以这部分管道产生侵权事实应当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即供暖公司应对李四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供暖公司主张由张三承担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