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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需为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13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私企上班,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用工期限为4年,试用期5个月,试用期满后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合同签订后,张某了解到,即便是在试用期内单位也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则认为,张某正处于试用期,尚未履行《劳动合同》,还不属于单位的正式员工,所以无法为其缴纳社保。那么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律师分析】 

1、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用工期限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张某也属于和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属于单位的合法员工。 

2、单位应该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须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而不论是否属于试用期。 

3、对于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张某可以向上述部门寻求帮助,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