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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发现孩子并非亲生,离婚时能否索要已支付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蒋秀丽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1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三与李四经人介绍恋爱后于2005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日生育一子张小小。后张三与李四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张三因张小小长相与自己差异较大产生怀疑,于2014年4月25日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张三和张小小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三与张小小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李四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李四向张三支付因养育张小小所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解答】  

1、张三的离婚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后经鉴定张小小不是张三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李四也严重违反了忠实义务,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张三的离婚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李四应支付张三因养育张小小所支出的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李四严重违反了忠实义务,并且张三既非张小小的生父,又非养父继父,张三与张小小之间无法定扶养义务,所以张三要求李四支付为养育张小小所花费的抚养费理由正当,应当得到支持。

3、李四应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李四在与张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张小小,该行为严重损害了作为配偶的张三的人格权利,该行为对张三造成了精神损害,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