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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律师带你一起了解民事案件的“审限”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当事人在向律师咨询的时候,都会问到一个问题:我这个案子要是起诉的话,什么时候能出判决?——啥时候结案,是每个当事人都关心的问题,那么关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孔律师带你一起来了解。

一、关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案件不同阶段的审理期限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分别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咱们先来看看一审、二审和再审阶段,审理期限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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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阶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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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阶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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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归纳一下,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二审对判决上诉的三个月,对裁定上诉的三十天;再审审查三个月,再审审理按一审或二审期限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是可以延长的。

二、审限的扣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可能需要公告送达;有些可能需要委托鉴定;有些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先要自行和解;还有些被告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等情况,这些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出现这些情况时,审理期限会作相应的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现在,通过孔律师的介绍,你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了解了吗?如果还有其他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联系我们。九度律师,致力于为你提供专业、专注、高效、极致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