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拖欠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有时并不是因为“包工头”不支付,而是因为前手一直拖欠,“包工头”也没有拿到钱,导致他们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工资,那么如果“包工头”索要被拖欠的工程款,应该向谁主张呢?
【案情回顾】
A市要建一所新高中,经过招投标,将项目承包给B建筑工程公司,B建筑工程公司将工程部分非主体部分转包给C建筑工程公司,C建筑工程公司又将该工程非法分包给张某,由张某找人实际施工。该工程自2015年夏天一直干到2016年年底,历时一年多的时间,现在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但是C建筑工程公司仍然欠张某20万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多次讨要无果后,张某以C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首先考虑张某所起诉的被告是否适格,答案是肯定的,C建筑工程公司是适格被告,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的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仅可以起诉C建筑工程公司,也可将发包方、B建筑工程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这样对于张某来讲,实现权益将更加有保障。但是根据该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包方已经实际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拓展链接】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是对于实际施工人的特别保护,避免因层层转包造成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困难。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则是对于发包方的保护,根据该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可见,发包人也可以依照法律向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