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是否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9-11 | 22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某系甲公司的员工,2018年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依法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11月11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住院治疗期间花费10000元,出院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5600元医药费,其余费用属于张某治疗糖尿病所花费的医药费,未予报销。张某认为既然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应该由单位承担。2019年3月,张某向单位主张未报销部分医疗费遭到拒绝,遂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解答】 

1、治疗糖尿病花费的医药费不属于工伤保险报销范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张某所患糖尿病属于慢性病,并非由本次工伤引起,所以治疗糖尿病的花费无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张某可以按照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报销事宜。 

2、工伤未报销部分的医疗费无法要求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从该法条内容可以知悉,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全部均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在甲公司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替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因工伤住院期间而产生,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