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生您好,我是九度律所王静律师,请问您有什么问题?
:王律师您好,最近有件事让我很伤脑筋,怎么想怎么觉得不公平。
?您别着急,慢慢说是什么事呢?
:是这样的,我有个朋友老张做生意需要借款,当时一共借了20万,我和另一个朋友老韩一起给作担保,合同约定我和老韩是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1年。后来老张没能偿还借款,出借人就把我起诉了,法院判决我偿还借款20万元。王律师您说这钱我也没花到,而且当时是我和老韩两个担保人,咋就起诉我一个,法院这么判合理么?
?出借人为什么没有起诉另一个保证人呢?
:当时老韩因为孩子上学,搬去外地了,没有具体的地址。
?出借人这么起诉、法院这么判都是合理的。我国担保法有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是这样啊,那我只能找老张要钱呗,可他确实还不了钱,我还有其他办法吗?
?您还可以找另一个担保人韩某要求他承担责任。这个我国担保法也是有规定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可以找老韩吗?不是有个保证期间的问题吗?其实后来韩某回家探亲时,我跟他提过这个事儿,老韩说当时保证期间是1年,现在早过了1年了,出借人没有找他,他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韩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个问题有专门的批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所以,您找老韩承担责任是不受保证期间限制的。
:那王律师,我可以找老韩要多少钱啊?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如果你们内部没有约定的话,可以要求韩某承担一半的责任。
:也就是说我可以要求老韩承担一半,他不承担我也可以起诉他?
?是这样的。
:哎呀,幸亏我咨询了一下,要不然我冤枉死了,太感谢您了王律师。
?不客气,后续您有什么需要的话,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