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还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19-09-11 | 20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先生好,我是九度律所王静律师,请问您什么问题? 

王律师好,最近有件事让我很伤脑筋,怎么想怎么觉得不公平 

别着急,慢慢说是什么事呢? 

是这样的,有个朋友做生意需借款,当时一共借了20,我和另一个朋友韩一起给担保,合同约定我韩是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1。后来老张没能偿还借款,出借人就把我起诉了,法院判决我偿还借款20万元王律师说这钱我也没花到,而且当时是我和韩两个担保人,起诉我一个,法院这么判合理么? 

出借人为什么没有起诉另一个保证人呢? 

当时老韩因为孩子上学,去外地了,没有具体的地址。 

?出借人这么起诉、法院这么判都是合理的。我国担保法有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是这样啊,那我只能找老张要呗,确实还不了钱,我还有其他办法吗? 

还可以另一个担保人韩某要求承担责任。这个我国担保也是有规定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可以找吗?不是有个保证期间的问题其实后来韩某回家探亲时,我跟他过这个事儿说当时保证期间是1,现早过了1年了,出借人没有找他他就不用承担责任了。 

韩某的说法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个问题有专门的批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所以老韩承担责任是不受保证期间限制的。 

:那王律师,我可以韩要多少钱啊? 

担保法解释二十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如果内部没有约定的话,可以要求韩某承担一半的责任。 

也就是说我可以要求承担一半,他不承担我也可以起诉他? 

?是这样 

哎呀,幸亏我咨询了一下,要不然我冤枉,太感谢了王律师 

?不客气后续有什么需要的话,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