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是某大学的学生,2018年5月6日,在回学校的路上,遇到一女士孙某在喊抓小偷,张某便上前协助,在抓小偷的过程中,张某不小心打翻了在路边卖水果的王某的水果摊,造成王某损失500元。最后在群众的协助下,将小偷抓住,送往派出所。事后,王某找到张某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张某认为他是在见义勇为,应该由孙女士赔偿,孙女士则认为应该由小偷李某赔偿。那么,到底应该由谁赔偿王某的损失呢?
【律师解答】
1、王某的损失张某无需赔偿
张某在见义勇为抓小偷的过程中,打翻王某的水果摊,是情急之下意外打翻,并非故意,也没有过错,所以张某对王某的损失无需赔偿。
2、王某的损失也不应由李某赔偿
虽然王某所受到的损失,是因为张某在抓小偷李某的过程中造成的,但是李某盗窃和逃跑的行为与王某的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对于王某的损失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如果构成盗窃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3、对于王某的损失,孙女士应该适当补偿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作为受益人的孙女士应该适当补偿王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