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某名下有一辆丰田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8年5月24日,刘某的司机李某开车出去办事,途中因前风档玻璃炸裂下车查看时,丰田车被后面一辆路虎车追尾,造成丰田车将李某撞成重伤,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李某驾驶的丰田车负次要责任,路虎车负主要责任。路虎车的司机和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后,李某要求丰田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属于车上人员,不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某则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在车外,不属于车上人员,那么李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分析】
1、李某的损失不应由交强险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规定明确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李某是车主刘某的司机,是刘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也属于条例中所说的被保险人,所以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其损失不应由交强险赔偿。
2、李某的损失能否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应根据商业险合同的约定
商业三者险的适用应该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为前提,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围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这些条款,李某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李某在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当然,如果保险合同中将驾驶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的保险合同条款无效,而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又符合第三者的特征的,则可以作为本车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