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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何时能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付玉丽 | 发布时间: 2019-11-29 | 2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赵某和钱某于201010月结婚,赵某很想有一个孩子,但钱某一直没能怀孕。2015年赵某结识了孙某,两人很快便开始同居生活,赵某在另一个小区给孙某租了房子,周围的邻居都以为赵某和孙某是夫妻,2017年孙某顺利生下一名男婴,钱某得知后,起诉赵某要求离婚,钱某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吗?应该何时提出呢?

【作者解答】

只有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导致离婚时,另一方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赵某与孙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钱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与离婚方式、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的诉讼地位等因素有关。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并按无过错方是以原告身份还是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本案中,钱某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所以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在本案中,是赵某起诉离婚,钱某作为被告,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如果钱某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一审时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时提出,二审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钱某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