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在网络上发布的照片,构成侵权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何宇亮 | 发布时间: 2019-11-29 | 2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7414日,张某将自己在某风景区摄制的48张室内建筑照片发布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这些照片由张某借助摄影器材,通过精心构思,从恰当的取景角度独立创作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2017427日,A公司通过其微信认证的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批室内建筑照片用作公司宣传,其中10号作品为张某所摄制的原片。A公司的上述行为既未经过张某的同意,也未向张某支付任何报酬,并且该消息下方显示其直接阅读人数众多,转发数量更难以量化及统计,消息传播面极为广泛。张某能否起诉A公司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

【作者观点】

A公司所使用的张某拍摄的照片系张某借助摄影器材,通过精心构思,从恰当的取景角度独立创作完成,捕捉到室内建筑独特的风光,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

A公司未经张某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张某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侵犯了张某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A公司依法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张某应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损失难以计算时,可以按照A公司的违法所得要求赔偿。如果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张某作品的类型、知名度、A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以及张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