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周某2016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2017年5月7日,周某与A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A装修公司为周某装修房屋并于2018年1月7日完成装修,周某则需向该公司支付5万元的装修费用。2017年8月19日,A装修公司雇佣的工人赵某在为周某房屋的卫生间吊顶时,因操作不慎从梯子上摔了下来造成左腿骨折。事后赵某要求周某赔偿一部分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周某应该赔偿吗?
【作者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周某与A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周某装修房屋,周某支付费用,符合承揽合同的内容,因此周某与A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
既然周某与A装修公司签订的是承揽合同,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A装修公司具有相关资质,周某也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赵某是在正常的装修工作中自己不小心才导致的从梯子上摔下来,周某作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并没有任何过失,因此周某无需承担责任,不应赔偿赵某的医疗费及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