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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才能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蒋秀丽 | 发布时间: 2019-12-02 | 1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6110日,张某从王某处借现金五万元,并由李某担保。同日,张某为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某现金五万元,年利率24%,借款期限一年,如张某不能偿还借款,由保证人李某偿还。借款人:张某。保证人:李某”,张某和李某在该借条上相应位置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张某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王某找到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李某认为王某只是口头向张某索要,并不能证明张某无力偿还,因此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李某的理由正确吗?债权人王某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呢?

【作者解答】

1、本案中保证人李某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本案中借条载明“如张某不能偿还借款,由担保人李某偿还”即在债务人张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本案中李某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没有提起诉讼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王某可以将债务人张某与保证人李某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债权人王某可以将债务人张某与保证人李某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判决中会明确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