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在星阳玻璃厂车间工作,2017年8月5日上班期间突然晕倒,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脑中风,需要住院治疗一个月。贾某的爱人认为贾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的,应该属于工伤,遂要求单位负担医疗费,并派人护理。贾某爱人的要求合理吗?
贾某在星阳玻璃厂车间工作,2017年8月5日上班期间突然晕倒,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脑中风,需要住院治疗一个月。贾某的爱人认为贾某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的,应该属于工伤,遂要求单位负担医疗费,并派人护理。贾某爱人的要求合理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可见,认定工伤的情形都以“受到伤害”为前提,而不包括自身的疾病发作,患职业病本质上也属于受伤害的情形。
此外还有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关于自身疾病的,但要想认定工伤还有限定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第二,就是死亡,或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工伤。
贾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但是并未因疾病而导致死亡的结果,所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贾某的爱人很可能是误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