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张三与李四成立并经营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二人各持有50%的股份,各自认缴50万元的注册资金,章程规定,张三和李四要各自实缴25万元,剩余部分3年内缴齐。2020年,A公司与债权人王五均有诉讼争端,A公司与王五诉讼已经结束,王五胜诉,申请执行A公司资产,采取所有执行措施后,却发现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具备破产条件,无还款能力。王五要求张三和李四将剩余未缴资本缴足,但张三李四二人以资本缴纳期限未满为由拒绝。王五能否要求添加张三、李四为公司被执行人?
【律师解答】
1、公司破产的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由于王五申请执行A公司财产的过程中,发现A公司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此时A公司已经具备破产的法定原因。
2、未实缴资本股东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由于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明显属于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因此张三和李四应当在未交出资范围内,承担王五债权的清偿责任,即张三和李四各负担25万元的清偿责任。
3、股东缴付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一项:“【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结合本案案情,虽然张三和李四根据公司章程对认缴出资具有期限利益,并且无人申请公司破产,但是A公司已经满足破产条件,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以清偿王五债务,故此时张三和李四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王五可申请将张三、李四追加为被执行人,以二人未实缴出资范围为限执行二人财产。
综上所述,A公司已经具备破产条件却无人申请破产,并且在执行案件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发现A公司财产以供执行的情况下,王五作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追加A公司股东张三、李四未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