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都有了更明确的依据,但是对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认定仍有不同的理解。
【案情回顾】
甲男和乙女是夫妻,甲男头脑灵活,长期在外经商,乙女则成为全职太太,在家里照顾孩子和老人。2017年甲男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供贷合同,由甲男向工地供应水泥,因为需要垫款,甲男向张三借款30万元,并出具“因生意资金周转借款30万元的”借条。后工地未向甲男支付水泥款,甲男无力偿还欠张三的借款。张三将甲男和乙女告上法庭,认为30万元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而乙女则认为借款是甲男的个人行为,借款是用于甲男生意周转使用,而自己并不参与甲男的生意,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分析】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是否共同借款或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这几方面考虑。上述案例中,甲男的借款不属于前两种情况,所以主要考查的就是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款中的“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包含三个层次。
第一,“共同”。生产经营行为要基于夫妻的共同意志。对于共同的理解不能过于严苛,不是只有夫妻双方均参与经营管理才算共同经营,在许多家庭中,都是“男主外,女主内”,夫妻虽有分工,但都是为共同的家庭而协作,所以,分工也是由夫妻共同意志所决定,或者说一方的经营行为也是夫妻共同意志决定的。
第二、“经营”。条款中对“生产经营”并未给出明确定义,在实务中,对生产经营也应该做宽范的理解,并非只有存在实体经营组织的经营行为才算“生意经营”。只要是合法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营利性行为都可认定为生产经营,比如自谋职业、创业等等。
第三,“用于”。以实际用途的性质作为衡量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最后的认定标准,对实际用途要做通常的理解,如果借款并非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对生产经营有关联的辅助事件或为生产经营作准备的相关阶段中,也应该认为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
对于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当出借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借款不能被认定为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
分别从上述三个层面进行分析,甲男在外经商属于和乙女的家庭内部分工,符合共同性标准,虽然甲男未成立公司,但是向工地供货的行为也属于经营行为,符合经营性标准,甲男出具的借条明确载明了借款用途是生意资金周转,所以该笔借款应该认定为甲男和乙女的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