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初刘某的丈夫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刘某深受打击,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刘某的妈妈周某不仅要照顾女儿还要照顾3岁的外孙,有些力不从心,于是想将外孙送养到一个经济条件不错、人也可靠的人家,请问周某能将外孙送养吗?
【作者解答】
1、周某可以作为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为周某。
2、一般情况下监护人不得将未成年人送养
根据《收养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本案中,母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并未对孩子产生严重危险,其监护人周某不得以父母无能力抚养子女为由而将其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