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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口还能领取征地补偿款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20-03-06 | 1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老吕夫妇有一子小吕,三人均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吕从小患有智力障碍,于2010年走失后一直下落不明。2013年老吕夫妇向法院申请宣告小吕失踪,法院受理后,宣告小吕失踪并指定老吕夫妇为小吕的财产代管人。2015年该村土地因修公路被征收,就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该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有本村户口但已失踪的人员,自分配方案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其本人回到本村,有多名村民作证,经核实后可分配份额。之后并未发放小吕的份额。老吕夫妇认为,他们已经是小吕的财产代管人,可以领取小吕的份额,那么老吕夫妇是否有权利领取呢?

【案例回顾】 

老吕夫妇有一子小吕,三人均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吕从小患有智力障碍,于2010年走失后一直下落不明。2013年老吕夫妇向法院申请宣告小吕失踪,法院受理后,宣告小吕失踪并指定老吕夫妇为小吕的财产代管人。2015年该村土地因修公路被征收,就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该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有本村户口但已失踪的人员,自分配方案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其本人回到本村,有多名村民作证,经核实后可分配份额。之后并未发放小吕的份额。老吕夫妇认为,他们已经是小吕的财产代管人,可以领取小吕的份额,那么老吕夫妇是否有权利领取呢?

【律师解答】 

1、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征地补偿款具体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该村有权确定分配方案,小吕虽然被宣告失踪,但其公民权利并未因此剥夺,其所具有的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不能因其被宣告失踪而丧失,分配方案并非对失踪人口不予发放土地补偿费份额,仅规定待失踪人口回到本村时再行分配,因此小吕享有其征地补偿份额。 

2、老吕夫妇有权领取小吕的征地补偿款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 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 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本案中法院判决指定了小吕的父母为其财产代管人,所以老吕有权领取小吕的土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