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00年刘某的老婆去世,怕十岁的儿子小刘受委屈,就没有再婚,等到小刘成家后,刘某才找了个老伴李某,2019年刘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后,李某要求小刘继续支付赡养费,但小刘觉得自己没有赡养李某的义务,小刘的想法对吗?
【作者解答】
小刘对李某没有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仅限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案中父亲再婚时,小刘已经独立生活,继母李某并没有对其尽抚养义务,没有形成继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小刘对李某不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