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被公司派往甲市工作,在甲市和李某签订了租房合同,期限一年,从2019年10月1日到2020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王某到出租屋收房,称自己是房主,其与李某签订的租房合同已经到期,并且已经将房子卖了,要求张某马上搬出去。张某看了王某出示的房本和李某与王某签订的租房合同,才知道租期到2019年12月31日就到期了,李某在租给张某时,李某和王某的租赁协议只剩两个月租期。房主王某认为,原租赁协议明确写着不允许李某转租,且租赁期限已到,张某无权在该房屋租住。而张某则认为,自己已经交付了租金,租住的这两个月王某作为房主应当知道,也并没有反对,所以其有权居住一年。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租房合同,将租金交付给李某,但李某并不是房主,虽然张某并不知情,但其在租房时没有进行仔细考察,本身就存在疏忽大意;且张某租住的时间仅过了不到两个月,也不符合转租超过六个月而房主知道转租未提异议的情形,因此,房主王某有权要求张某搬出房屋,至于张某的损失,只能向李某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