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信的快速发展给生活工作中的交流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更多新型风险,比如不断出现的犯罪分子伪装单位领导命令财务人员转账汇款事件。那么此类事件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时,财务人员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回顾】
曹某是某单位财务,工作期间收到以单位老总赵某名义发送的QQ消息,称其正在谈一笔业务,需要向对方单位支付定金,指令曹某从单位账户转出10万到某个人账户。后被证实系他人冒用赵总名义诈骗,转出的10万元已经被提走,报案后损失一直未追回。单位起诉要求曹某赔偿该10万元损失,但曹某认为平时赵总也曾通过QQ指令他进行过转账,因此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则认为平时通过QQ指令的转账,都是有多年合作的老客户,均为曹某熟知,而此次被骗是向陌生个人账户转账,曹某没有尽到审慎义务。
【律师分析】
曹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曹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曹某与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中,作为劳动者的曹某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曹某用劳动换取工资报酬,要接受单位的管理,对单位具有一定的人身和财产依附性。而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培训、教育、管理、监督的责任。因此,曹某因一般过失造成单位损失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曹某故意违规,或者存在重大过错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曹某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但其在转账过程中,在仅有赵总的QQ指令,且对方账户为陌生个人账户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基本信息的核实,就直接进行转账汇款,应该认为曹某没有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属于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应当对单位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曹某从事工作的性质、薪酬情况、损失后果、曹某的过错程度、单位的制度与管理是否存在不足等因素后,由法院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