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协议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否要求赔偿?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18-09-14 | 2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众所周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发现对方存在过错,协议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否要求赔偿?

众所周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发现对方存在过错,协议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否要求赔偿?


【案情回顾】


李雷和韩梅梅从小青梅竹马,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2009年生一女李某。韩梅梅兢兢业业勤俭持家,李雷也非常上进为了小家庭的幸福辛苦奔波,二人生活幸福。李雷通过自己的努力创建了一家公司,整天忙于事业同韩梅梅间的沟通越来越少,二人间逐渐出现隔阂。两人心平气和的沟通过后,认为二人不适合再在一起生活,于2016年4月14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女李某随韩梅梅生活。在同韩梅梅离婚后,李雷与张小美于2016年7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12月11日生一子李某某。韩梅梅得知此事后大受打击,认为李雷欺骗了自己,李雷在与其共同生活期间就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怀孕,韩梅梅一怒之下将李雷诉至法院,要求李雷与张小美进行赔礼道歉,要求李雷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0元,那么韩梅梅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么?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韩梅梅在同李雷协议离婚时,并不知李雷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未提出赔偿的请求,且在这次诉讼中韩梅梅也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李雷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张小美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情形,但是李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致张小美怀孕,且一直隐瞒韩梅梅,使韩梅梅受到伤害。根据上述规定,韩梅梅可以要求李雷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但具体的赔偿数额则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由法官酌情裁量。


【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出一年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