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18-09-19 | 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由于城乡一体化,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部分的进城务工农民都实际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因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与单位发生纠纷,农民工维权困难。

近年来,由于城乡一体化,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部分的进城务工农民都实际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因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与单位发生纠纷,农民工维权困难。


【案件回顾】


丁某1955年3月6日出生,系某村农民。由于家中土地均转包出去由他人耕种,丁某觉得在家中无事,2016年7月份恰赶县城一服装公司招女工,丁某便到该服装公司上班,负责裁剪工作,每月工资2800元,公司未与丁某签订合同,未缴纳保险。2017年8月17日丁某在早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丁某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丁某要求服装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服装公司认为,丁某已经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与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其申请。丁某只能自己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丁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丁某不服,向当地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经法院判决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受理的决定,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丁某已经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者工作上限年龄尚无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该规定对于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工单位间仍形成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丁某是某村村民、农业户口,生前未享受职工社保福利待遇,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在服装公司处工作、接受服装公司管理、由服装公司统一发放报酬,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存在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对其工伤认定申请,可以根据前述答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延伸】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该类人员如果发生事故,则不应走工伤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