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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一股二卖,谁能主张拥有股份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帅师 | 发布时间: 2020-04-13 | 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三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10%的股权份额,张三急需用钱,想要转让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张三对外转让公司股份,张三将股份以30万价格转让给李四,李四交付价款后,张三仅配合李四将公司内股东名册作了变更,但是还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此后,王五在不知以上情况之下,提出以40万价格购买张三股份,张三同意,并且在王五交付转让款后迅速配合王五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王五为公司股东。之后,李四和王五才通过公司其他股东知晓此情况,于是二人均主张拥有公司股份,那么此股份应当归属于李四还是王五。

【案情回顾】 

张三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10%的股权份额,张三急需用钱,想要转让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张三对外转让公司股份,张三将股份以30万价格转让给李四,李四交付价款后,张三仅配合李四将公司内股东名册作了变更,但是还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此后,王五在不知以上情况之下,提出以40万价格购买张三股份,张三同意,并且在王五交付转让款后迅速配合王五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王五为公司股东。之后,李四和王五才通过公司其他股东知晓此情况,于是二人均主张拥有公司股份,那么此股份应当归属于李四还是王五。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八条:“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结合本案案情,李四虽然在公司股东名册里做了变更,但是并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李四的主张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王五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股份并支付对价,且无重大过失,张三也配合其办理了工商登记,王五的行为符合善意相对人的构成要件。因此,王五可以主张拥有10%的股份,而李四可以起诉张三违约,但是不能获取A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