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小李是李某与前妻生育之女,李某与王某再婚时还年幼,王某没有子女。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屋一套,几年后李某与王某离婚,此时小李年纪还小,王某很喜欢小李,因此,小李一直跟王某生活。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由王某所有。小李成年后一直照顾王某,直到王某去世。那么对于王某的房屋小李有权继承吗?
【作者解答】
小李能继承该房屋。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小李年幼时与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履行了抚养义务,虽然李某与王某离婚,但小李一直履行赡养义务,照顾王某到其离世。王某与小李之间是事实上的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虽然,其父亲与王某离婚,小李与王某之间法律上的继子女关系终止。但是,《婚姻法》与《继承法》中一致强调的是扶养抚育关系,该关系一旦形成并不会因其父亲与继母的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
本案中,小李成年后一直照顾王某,根据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小李有权继承王某的房屋。因此,继母与生父离婚之后去世了,继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主张继承继母的遗产,还要综合事实情况加以认定,主要判断其扶养抚育关系是否已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