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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因私怨枪伤他人,受害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20-04-16 | 2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某系某公安局刑事警察,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现有人斗殴,便上前制止。当张某发现其中一方为有过隙的李某时,便呵斥其住手。李某发现是张某遂破口大骂。张某听得怒火顿起,拔枪将李某大腿击伤。造成李某重伤,花费医药费10万元,因为张某是警察,所以李某不知道医药费到底是向张某主张还是向公安局主张。

【案情回顾】 

张某系某公安局刑事警察,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现有人斗殴,便上前制止。当张某发现其中一方为有过隙的李某时,便呵斥其住手。李某发现是张某遂破口大骂。张某听得怒火顿起,拔枪将李某大腿击伤。造成李某重伤,花费医药费10万元,因为张某是警察,所以李某不知道医药费到底是向张某主张还是向公安局主张。 

【律师解答】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上述规定的国家赔偿条件是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并无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之分。也就是说,只要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不管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国家都要赔偿,李某可以向公安局主张国家赔偿。 

【拓展链接】 

虽然公安局要向李某承担因张某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但是在公安局赔偿后,仍可以向张某进行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规定,张某打伤李某的行为是故意的。对于李某的损失,公安局可以责令张某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并且张某的行为造成李某重伤已经构成犯罪,还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