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和李某是朋友,李某在甲健身房办理健身卡,因为李某被单位调往外地工作,便将健身卡送给张某使用,张某到甲健身房健身,张某在健身时由于器械故障,导致脚踝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5000元,事后,张某找到甲健身房索赔,健身房以对于李某私自将卡赠与张某的行为并不知晓,拒绝向张某进行赔偿,那么张某可以得到赔偿吗?
【律师解答】
张某能够得到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为健身卡属于记名卡,只能由开卡人进行锻炼,如果改变健身卡使用人必须经过健身房的允许,因为李某将卡交予张某未经健身房许可,但是健身房审查时存在过错导致张某进入健身,而且张某受伤的原因也是因为健身房的机器故障,所以应该由健身房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明知其无权进入健身房锻炼,还偷偷进入健身房锻炼,主观上存在故意,张某个人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