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顾】
小方于2018年8月29日入职公司,从事行政相关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小方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每月,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为3600元。2019年1月5日,小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小方以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小方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一、公司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小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试用期应当不超过1个月。但是双方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并且已实际履行。所以,公司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二、因已实际履行了超过法定试用期,公司需要向小方支付赔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且已实际履行了3个月的试用期。所以,公司违法履行试用期2个月。因小方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3600元,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向小方支付赔偿金7200元(3600元/月×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