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小李2018年5月到A公司工作,小李向A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A公司同意了。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并约定在小李每月的工资中给予一定补贴。2019年3月,小李与A公司领导发生纠纷。小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小李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一、A公司与小李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小李无权放弃履行义务,小李与A公司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无效。
二、小李能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A公司应当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A公司与小李的协议无效,那么A公司不能以此免除自己的责任。且A公司确实没有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小李能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因小李工作了10个月,所以A公司应当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小李的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