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因患脑溢血救治不及时而成了植物人。李某家人和其妻子赵某关系一直不好,李某病后,李某的父亲便作为法定代理人以李某的名义起诉了赵某,要求法院判决李某与赵某离婚。那么,李某的父亲有这个权力吗?
【作者解答】
首先,本案李某的父亲没有法定代理人资格。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本案李某系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无辨认、识别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此因,配偶赵某将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在配偶不放弃监护权,又没有因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判决失去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监护权。因此,本案中李某的父亲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属无权代理,故其代理李某提出离婚请求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扩展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