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张三没有稳定工作,平常主要依靠经营高利贷业务维持生活,每年张三都经营数百笔借款,并且利息都非常高。李四因为急需用钱,于是向张三借款10万元,约定6个月后向张三支付本金和利息共计15万元。还款期限届至,李四提出只能偿还本金。于是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支付本金和利息,李四认为张三职业放贷是违法行为,所以自己不需要支付5万元利息,那么法院会支持张三的请求吗?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案情可知,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半年后便主张5万元利息,即半年利息50%,年息为100%,远远超过法院所支持的24%的年利率。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三条:“【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结合本案案情可知,由于张三每年都经营数百笔借款,同时收取高额利息,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二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李四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应予返还。张三起诉要求李四返还本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要求李四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因合同无效丧失合法根据,不予全部支持,实务中有法院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