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丈夫赵某在外借款100万还不上,债权人就把赵某和他妻子李某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李某对这笔欠款根本不知情,也不知道这笔钱被用在什么地方,也没在借条上签过字。因为这笔借款,两人的夫妻关系也快走到了尽头。请问李某应当对这100万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吗?
【作者解答】
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赵某借的100万元借款用于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那么李某对此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赵某以个人名义借款100万元,这个金额远远超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并且,李某与赵某虽是夫妻,但李某对此并不知情,也没在任何借款凭证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负有一个举证责任,需要举证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他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那么李某就不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