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投保时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离婚后,前妻还能作为受益人获赔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胡秀萍 | 发布时间: 2020-05-27 | 2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8月,张先生为自己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投保时指定受益人为妻子李女士。2018年张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19年张先生罹患癌症去世,未留遗嘱。李女士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张先生的父母认为李女士和张先生已经离婚,无权获得理赔款,那么李女士作为前妻,还能否获得理赔款呢?

【案例回顾】 

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8月,张先生为自己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投保时指定受益人为妻子李女士。2018年张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19年张先生罹患癌症去世,未留遗嘱。李女士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张先生的父母认为李女士和张先生已经离婚,无权获得理赔款,那么李女士作为前妻,还能否获得理赔款呢? 

【律师分析】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李女士与张先生已经离婚,夫妻身份关系已不存在,李女士不能作为受益人获得理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指定受益人有两个条件限定,即“姓名”加“身份关系”,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三种情况,即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李女士同时满足“姓名”加“身份关系”这两个条件,才能作为受益人获得理赔款。因2018年二人已经协议离婚,2019年张先生去世时,李女士与张先生不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所以李女士不满足受益人的条件,无权获得理赔款,该份保单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二、保险金应作张先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本案中,张先生投保的该份保单被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上述规定,保险金应作为张先生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办理。因张先生去世前未留遗嘱,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也就是张先生的儿子、父母按法定继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