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的借款,离婚时另一方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田振中 | 发布时间: 2020-06-01 | 1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2015年,张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用于个人的开支。借条中明确约定,2016年年底张某偿还全部借款,借条仅有张某一人的签字。后张某未能按时还款。2017年,张某与刘某离婚。2018年,李某起诉至法院,以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张某、刘某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请问,刘某有义务与张某一同承担还款责任吗?

【案例回顾】   

2015年,张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用于个人的开支。借条中明确约定,2016年年底张某偿还全部借款,借条仅有张某一人的签字。后张某未能按时还款。2017年,张某与刘某离婚。2018年,李某起诉至法院,以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张某、刘某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请问,刘某有义务与张某一同承担还款责任吗?       

【作者解答】   

刘某没有还款义务。  

首先,涉案标的并未形成共签共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条系张某以个人名义签字,刘某并未签字,事后亦未追认,因此李某的主张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共签共债的原则。 

其次,该债务虽然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无任何证据证明此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开销,并且该笔借款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张某借款数额巨大,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李某需要承担此笔借款用于张某和刘某的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然而李某不能证明此笔借款用于张某和刘某的共同生活。 

依据上述规定,此笔借款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共签共债原则,并且此笔借款数额巨大,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李某不能证明此笔借款用于张某和刘某的共同生活,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一方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