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约定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要求对方支付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付玉丽 | 发布时间: 2020-06-02 | 1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李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两人婚后生有一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与刘某离婚,儿子小李由李某抚养,刘某无须支付小李的抚养费,刘某有权探视儿子小李。后来李某因交通事故双腿截肢,花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生活出现了困难,难以继续独自承担儿子的生活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分担儿子的抚养费,但刘某以离婚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案情回顾】 

李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两人婚后生有一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与刘某离婚,儿子小李由李某抚养,刘某无须支付小李的抚养费,刘某有权探视儿子小李。后来李某因交通事故双腿截肢,花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生活出现了困难,难以继续独自承担儿子的生活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分担儿子的抚养费,但刘某以离婚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作者解答】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条款,因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在必要时子女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虽然离婚时协议约定了刘某不支付抚养费,但是该协议不能免除刘某作为母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现在李某双腿截肢,生活不能自理,导致李某的家庭环境不能保障儿子小李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按照法律的规定,刘某对小李是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应当支付抚养费,不得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