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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被狗咬伤,商场能不能免责?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田振中 | 发布时间: 2020-06-03 | 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三在一家商场购物时,突然被李四放置在购物车内的大型宠物狗跳下咬伤。监控录像显示,保安见李四携狗入内时未加任何拦阻,在张三被送往医院医治后,保安任由李四领着狗扬长而去,甚至没有要求李四留下任何身份信息,由此也导致张三无法向李四索要赔偿。而商场面对张三索赔请求,却一再拒绝,理由是张三的伤害是狗的主人李四看管不当所致,更何况商场已在入口处张贴“禁止携宠物入内,出现问题商场概不负责”的告示。请问,商场的理由成立吗?

【案情回顾】 

张三在一家商场购物时,突然被李四放置在购物车内的大型宠物狗跳下咬伤。监控录像显示,保安见李四携狗入内时未加任何拦阻,在张三被送往医院医治后,保安任由李四领着狗扬长而去,甚至没有要求李四留下任何身份信息,由此也导致张三无法向李四索要赔偿。而商场面对张三索赔请求,却一再拒绝,理由是张三的伤害是狗的主人李四看管不当所致,更何况商场已在入口处张贴“禁止携宠物入内,出现问题商场概不负责”的告示。请问,商场的理由成立吗? 

【作者解答】  

商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向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的保安在工作中未尽到保安职责,因保安是商场工作人员,其侵权行为应由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商场不能因店堂告示而免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商场不能将所谓的告示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 

综上所述,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其不能以已经张贴告示而免责,商场应当承担向张三赔偿的责任。